提存机关有哪些律师

解析:
然而,一般意义上的提存机构通常是法院,其内部配备有专门的提存部门;
同时,经由法院指派的特定银行、信托企业以及仓库经营从业者也具备提供提存服务的资质。
近期观察发现,部分地区的公证机关已经开始涉足处理这一领域的相关业务,并且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
值得一提的是,提存行为作为一种非诉事务,公证机关作为专事于此类事务的法定机构,由其承担此项工作不仅职责分明,而且有助于国家统一管理非诉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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