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扣留车辆的实际停放责任归属作出相关决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然而,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需要对扣留车辆进行转移保管时,必须进行通知当事人领取,若被通知者逾期未领取导致保管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则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此外,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时,责任人应负担受害人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陪护人员的护理费用、出行所支付的交通费用以及营养品的购买费用,以及住院期间所需的膳食补贴费用等等;
同时,还应该赔偿受害人为疗愈及恢复健康所消费的合理额度内的全部费用,以及因伤致无法工作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